觸犯刑法就應該要受刑罰制裁,這句話乍看之下天經地義,事實上卻漏了未包含刑法犯罪階層體系的尾巴,也就是我們這次要介紹的「罪責性」。一個人的行為符合了條文某罪的構成要件,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那該「行為」實實在在的有不法性,刑罰是不是就該出馬伸張正義了?當然沒那麼簡單!刑法最後還有一個顧慮點,也就是做了不法行為的「人」到底有沒有處罰的必要?我們能期待他遵守法律嗎?如果結論是不能的話,那刑罰還是會瀟灑地轉頭離去。這麼多法律術語看起來似乎有點複雜?其實不然,只要舉個例子相信大家就能理解了,今天一個四歲的小朋友看到雜貨店架上的零食,很開心的將其直接拿走,這很顯然是竊盜行為,但一般人肯定多少會覺得,如果將這個小朋友論以刑法是否有點太超過了?這時就輪到罪責理論上場了。
責任能力,不法意識
刑法第18、19條對責任能力的規定,即是鑑於某些情況下人們對於刑罰的理解能力有限,不宜直接套用一般的情形,是一種實現罪責理論的立法,而依法條來看,責任能力的有無大致上有「年齡」以及「精神狀況」兩種標準。前者如上述小朋友偷零食的案例,一般而言四歲小孩並不具備辨識刑事不法的能力,他僅僅只是因為想要吃零食才做了偷竊的行為,社會較無法期待他控制自己不做出這個行為,所以刑法不去處罰,而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青年,立法者認為應該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所以只能減輕其刑而不能直接論以不罰。同樣的道理,當一個人因精神狀況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刑法也會做出相同的判斷,我們只要將案例中的小朋友改成夢遊中或是酩酊大醉的人就可以套用到相同的模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藉酒壯膽而去犯罪的行為,罪責理論可是不領情的!刑法的十九條三項即是在避免罪責制度被濫用的危險。
講到這邊,我們可以稍微帶到酒駕行為,以罪責要素來看,酒駕不應該是一個刑罰如此之高的行為,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現行法對於酒駕的規定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疑慮(別誤會,小連也認為酒駕真的很差勁!)所以現行法對於酒駕的一些規定,可以說是立法者鑑於近年來酒駕事件造成的悲劇頻傳,再加上民意所趨而做的特殊立法,這種做法雖然不能完全符合法理,但畢竟實務跟理論的考量本就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在這邊就點到為止囉!
其他寬恕罪責的事由
罪責理論的適用範圍當然不侷限於責任能力,某些特別的情況下也能以罪責理論主張排除或減輕責任,在這邊簡單舉例,如刑法第16條,假設一個從歐洲來的外國人,不知台灣仍有通姦罪的制度,而與已結婚之他人通姦,那既然這個行為就沒有不法意識,行為不罰。除此之外還有之前提到的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在面對侵害的急迫情況之下,人難免會緊張慌亂,無法期待其做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性行為,刑法也是依罪責理論來做減輕刑度的判斷。【臺灣公論報】(李淑欣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 連惟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