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說民法是表彰立法者對於權利認定的價值,那民事訴訟法便可以說是實現權利的遊戲規則了。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神祇,只有透過法定程序的層層檢驗與把關,才能使判決盡量公正且貼近真實。然而健全的程序,卻也成了民眾不喜興訟的原因,除必須預繳裁判費,委任律師等等,程序其實意味著「費時」,法官審理案件本就需要時間,更不用說法官們手邊通常都是好幾件案子同時進行,忙得不可開交。於是乎,法律為了經濟的考量,另設有簡易,小額程序,以及非訟化程序等來做因應,而這次要介紹的主角「督促程序」即屬非訟化的程序之一。
督促程序其實就是一般俗稱的支付命令,其目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訟爭性尚未顯現之前,迅速地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大家可能會覺得欠錢不還是一件可惡的事,但其實很多債務人只是太忙忘記了,不是故意的啊!支付命令便是針對這種雙方對債權沒有爭議的情形,請法院幫忙提醒債務人還錢的一種制度,且聲請的程序既便宜又便捷,不但可以有效減輕法院的案件量,更可以使債權快速獲得清償,其立意可說是兩全其美。
好的制度,不好的意圖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樣用意良善的制度卻常常被投機的人拿來為非作歹,支付命令雖是利用法院催債,但這個制度的本意畢竟是追求效率,法院對於這個債權到底存不存在不會做嚴謹的判斷,而且聲請成本低,這就引來一幫賊人亂槍打鳥,隨意聲請支付命令給根本不相干的人。一般來講,收到支付命令只要於二十天內向法院表示異議(不需附具任何理由),該支付命令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但是一般的民眾不懂啊!收到的時候還以為是詐騙集團呢,索性置之不理,直到財產被強制執行的時候才知道頭大了。
立法者的解決方法
有鑒於這種亂象,立法者於一○四年做了一次修法,修法前,支付命令是具有既判力的,翻成白話文即如果收到支付命令且不於期限內表示異議,那該債權就會獲得跟勝訴判決的效力,屆時只有透過再審來救濟,然而實務上打再審的成本跟難度都偏高,對債務人相當不利;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修法理由是支付命令這樣的程序不應使其具備既判力這樣強大的效力,所謂的執行力跟勝訴判決的效力不同,僅代表債權人可以就該債權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一旦債務人有異議,可直接透過一般的訴訟來獲得救濟。
問題解決了嗎?
乍看之下可能會覺得,這樣子的修法才對啊!不過是個發個命令怎麼能跟勝訴判決的效力一樣?沒錯,這樣是可以有效避免制度遭到濫用的危險,但這次修法帶來的問題並不比解決的問題少,支付命令的目的本來就是無爭議的債權能迅速受償,而一般人利用這個制度的一大原因也在於透過支付命令可以獲得強大的既判力,如果將既判力拿掉,對方之後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反抗,那我何不一開始就直接使用一般程序呢?這根本違反了支付命令快速和減輕法院案件量的原意,許多學者不認同果斷的修法,而是建議改善支付命令的一些配套措施,但說是容易,實際上還是有很多難題必須克服。
上述探討的畢竟都只是事後救濟的辦法,再好的救濟都比不上事前的預防,總之,千言萬語匯作一句話,如果無緣無故收到支付命令的時候千萬要當心,不要放著不管喔!【臺灣公論報】(李淑欣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 連惟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