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太陽花學運,乃至近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同性婚姻,許多重大社會議題都與法律爭議密不可分。而每當我們查閱相關的報章雜誌時或多或少可以從中發現大法官的影子。但如同法律與一般大眾有相當的距離一樣,大多數人對於大法官的定位與職權也多不甚明瞭,今天小連就來向各位簡略地介紹一下大法官和他們的職權吧。
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
眾所週知的,憲法是一國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任何法令的制定都以不牴觸憲法為最低要求,然而倘若稍稍翻閱我國憲法,就會發現其條文甚至不到200條,顯然比我們熟悉的民法刑法要精瘦的許多,這是因為憲法所規範的多是準則性的核心概念,如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實際上憲法為求穩定,其修改門檻也相當的高,這種較為抽象的概念也賦予其一定的解釋空間,使之不至於隨著時代的變遷而完全與社會脫鉤,不過相信聰明的各位都發現了一個問題:法律不是要求精確嗎?這麼抽象不就變成立法者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了?這是個棘手的問題沒錯,而這就是大法官們的使命之一。
專家中的專家
大法官們無一不是國內資深且具威望的法律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稱他們為專家中的專家也絕不為過,其具體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而他們就是憲法的守護者。承前段所述,於法律的適用出現爭議時,受理釋憲案件正是他們的職責之一,舉近年來討論度最高的同性婚姻議題為例,民法婚姻章的相關規定受到質疑,認為牴觸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的平等權,而大法官受理就是於受理釋憲案件後做出了第748號解釋文,表示現行婚姻章確實不符合憲法價值,並命兩年內進行相關的法律修正。
大法官解釋就不會有爭議嗎?
先說答案,當然有,法律的本質是社會科學,而社會科學往往不存在一個令所有人信服的解答,就連大法官內部的意見也時常不能完全一統,不同的大法官也時常撰寫意見書來表達自己對某號解釋文的質疑及批判,遑論一般民眾。我們常說法官不是神,同樣的大法官們再怎麼厲害也不可能成為全知的存在,既然我們不知道真理的所在,那麼就退而求其次,透過制度,統匯來自各方的不同聲音,再經由專業人士做取捨試圖選擇一個最接近社會價值的路徑。【臺灣公論報】(李淑欣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 連惟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