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問道中華民國六法之中,民法可以說是最為龐雜的法典,它的主要功用是在規範人民之間的各種法律行為,故除了公平公正以外,也必須在很大的程度上尊重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而又有言道:「現實往往比小說更加曲折離奇。」除了原則性的規定之外,還有一大堆特殊的情形要考量,也就不難想像它的條文量為何會如此繁多了,而今天要提到的概念,算是特殊情況之中較為常見的「善意取得」,然而礙於版面,本文只會講解動產的部分。
什麼是善意取得
假設今天你把一枝鋼筆借給朋友,但很不幸的你擇友不慎,你朋友不是什麼好東西,擅自將那枝鋼筆賣給了他朋友,那此時你、你朋友、他朋友的法律關係會長怎樣呢?這就是善意取得的典型案例。此類型的案例關鍵點往往在於他朋友是否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純粹因為信賴你朋友占有鋼筆的事實而相信你朋友就是鋼筆的所有權人,進而締結買賣契約。簡單來說,就是看他朋友是不是以為那枝鋼筆就是你朋友的,根本不知道是你朋友借來的。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根據民法801條以及948條規定(礙於篇幅恕不列出)為了保障他朋友權益,很抱歉,那枝鋼筆就會成為他的東西囉。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
到這邊有人可能會有些疑問,保障他朋友?那我勒?別人擅自把我的東西賣掉的後果難道要我自己承擔?事實上這是法律在為價值衡平之後所做的選擇。不若不動產有登記制度,人們對於動產所有權人的判斷方法,主要是視該物由誰占有,試想一下,他朋友錢都付了東西都買了,如果此時你可以把鋼筆要回去,那對於交易的安定性勢必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吧?這即是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要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原因。我們再回過頭來檢討一下把東西借出去的你,將東西借給別人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要承擔(看看欠錢不還的案例有多多),比起擇友不慎的你,民法認為買下鋼筆的他朋友才是該優先保護的。但是你也不是無路可走了,你和你朋友之間還有一個借貸契約啊!你還可以據此提起借貸物返還請求權,向你朋友要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呢,所以說也沒虧待你啦。
善意取得的例外
觀察力比較敏銳的朋友可能會問了,剛剛那種情況是我自己擇友不慎我就認了,那要是鋼筆是被偷走的呢?這樣就沒道理要我摸摸鼻子認了吧?關於這點我們可以看到民法第949條,上面寫到「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民法理解東西被偷的人比較可憐,所以特別給予兩年的時間讓你可以索回該物,但必須注意的是第950條有償回復的規定「如果為現占有人於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期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總之,自己的東西除了不要隨便借人之外,也要妥善保管!【臺灣公論報】(李淑欣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 連惟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