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與我們的生活習習相關,下從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的買賣、剪髮搭車,上迄房地產交易、委任律師等等,一切都是透過契約行為來實現,儘管絕大多數的時候我們都會選擇與自己信賴的人締結契約,但總會有識人不明,遇到不守信之人的時候,法典中雖然詳盡地規範了許多如債務不履行、契約法定解除權等條文,但實體法要獲實現終究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而條文雖然寫得既得體又漂亮,實際於訴訟中關於如過失的舉證等等,都是令人頭痛的事,就算別人真的有責任,要是無法證明權利的存在,那就沒有任何意義了,一般小金額的糾紛或許摸摸鼻子就算了,但不動產之類的高價金標的可就沒辦法這麼想了。所以懂得如何防患未然遠比懂得如何打官司來重要,而今天要介紹的定金和違約金,就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的常見手段。
定金有哪幾種?有什麼用?
關於定金性質,主要可分為「證約定金」及「違約定金」兩種,前者顧名思義,用於證明契約成立,民法248條:「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參照,畢竟在訴訟中爭執契約存在與否也是是相當常見啊!而後者可說是更常見於社會之中,用於擔保契約不被履行時發生的損害,民法249條二款可供參照,舉例來講,假設今天小連租房子給別人,房子看過了,租約簽了定金也收了,結果對方無緣無故不認帳,這個時候該定金就成了小連因契約不履行所受損害的賠償,當然了,如果小連透過訴訟證明受有更高的損害仍然可以向對方求償,但老話一句,走訴訟就是費時費力,將定金收下直接找下一位房客對小連而言或許是更好的辦法。除了上面提到的兩種性質以外,學理上尚有如「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立約定金」等可供討論,但是相較下都較為少見且偏向於理論的操作,故在此不多加討論。
那違約金呢?
違約金大抵上也可以分為兩種,即「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將日後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直接約定一個金額,並以其代替所生損害總額的代替,債務不履行的情況百百種,可能是給付不能,瑕疵給付,給付遲延等,這種違約金的約定可以免去損害額證明的麻煩,逕依約定的金額為請求,反面來說,就算實際受的損害高於違約金,仍然不可就超額的部分為請求,而此種違約金時常和「違約定金」搞混,這點請特別注意;後者較貼近我們想像中的違約金,簡單來說就是不履行契約時的額外懲罰,此時債權人除了因債務不履行而受之損害之外,尚得向債務人請求違約金,對債權人而言可說是更為優厚的保障,然而這種違約金只有在「明示」的情況下才被承認,否則對債務人有過於不利之虞。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可以參照民法250條。
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據民法252條以及實務判例的規定,法院對於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得依職權酌減,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臺灣公論報】(李淑欣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 連惟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