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國家公園什麼時候可以依法廢止?
墾丁國家公園「第四次通盤檢討」將於近期公告,一旦實施,將更嚴重損害當地居民權益。事實上,墾丁國家公園從一開始設立就是非法,遠的不談,最近的非法作為就是「第三次通盤檢討」。
現行版的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是行政院一○○年十一月七日院台建字第一○○○○一○六九三二號函核定。並由內政部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二二一四六六一號函公告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法論法,經內政部「依法公告」的「第三次通盤檢討」屬「法規命令」,行政院「未依法公告」的核定函屬「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應該要合法,行政處分應該要有效,今僅就行政院和內政部這兩份函件,論其不合法與無效性。
先就內政部依法公告的「法規命令」而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後段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國家訂定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時自然也不能逾越這兩點。
國家公園法授權政府單位當初劃設國家公園時,不會允許政府把幾萬人推進犯法的火坑中。國家公園法的立法精神在保護自然,而也只有在自然原始的地方才能真正執行國家公園法規定的禁止打獵、捕魚、農耕、放牧。
我們《國家公園法》的「法律授權範圍」是自然區,而不是住了幾萬人的農漁村、農田、果園、牧場,更不是核能電廠。國家公園法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僅存的自然區」,這可以查證印刷在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一卷第四十期院會紀錄第三十一頁起,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國家公園法草案總說明與分條說明」中可知。
試問:六成以上的土地屬私有、將近百分之百的土地是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所描述「農、林、牧業正使用中」、人類在該地發展已超過百年、中央還有一座著醒目無比的核能電廠,這樣子的恆春半島哪裡還有一丁點的「自然保護區」是可以保護的?有這樣一座環繞著核電廠的國家公園真是國家的恥辱,這標記著我們台灣和文明國家的距離有多遠。
再論行政院同意墾丁國家公園「三通案」的「行政處分」而論: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把國家公園設在恆春半島是由政府「設局」把幾萬人推進違法的陷阱與火坑,顯然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範圍內的農漁民加上任何的公務員「均不能實現」這項行政處分,真要執法落實「法治」,則屬反人類罪,會成為全人類的公敵;至於「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只要是見過那兩座核子反應爐高聳天際景象,都會明白「重大瑕疵」出在哪裡?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恆春半島居民為國家經濟、為國防所做的奉獻度高居全國第一,敬請行政院賴院長依法行政,確認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相關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屬違法、無效。
「三通案」既已屬非法,政府不應在「四通案」又重蹈覆轍,繼續違法,而解套之方式就是「避免政府的作為違反政府的法令」,將墾丁國家公園改制為國家風景區,或由屏東縣政府的「落山風風景區」接收、接管,方為正途。
否則,《國家公園法》明文規定:禁止焚燬草木、捕捉魚類、採折花木、放牧牲畜、使用農藥,無一可執行。法律禁止捕魚,可是漁村的漁民就是靠捕魚為生,日日為之。法律禁止採折花木殺害生物,農民天天都在收割、除草、殺蟲。特別景觀區禁止農耕和放牧牲畜,公家的墾丁牧場和私人幾十年都在放牧牛羊。更不用說廟宇燒金紙和核三廠排熱水天天都在違法「污染水質或空氣」。
如果,依法執法,這些農漁牧民,全都是違法的現行犯;如果,睜隻眼閉隻眼不執法,那就是公務員怠忽職守的瀆職罪。
因此,劃設國家公園時,把這些地區包括進去就是非法的,請依法廢止吧!【臺灣公論報】(王思明/恆春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