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界在選前執行「一清專案」,將多位纏訟多年的國民黨籍縣長與民代,宣判有罪定讞後,馬上發監執行,先後有雲林縣長張榮味、花蓮縣長傅崐萁、南投縣長李朝卿、立委鍾紹和、新竹縣五位國民黨籍議員,以及屏東縣八位縣議員等鋃鐺入獄。
基本上,台灣已經建立司法獨立的公信力,相信「法院不是誰家開的」。但是,由「一清專案」審判進程宣判時間的巧合,難免讓人質疑「獨立性」不夠,進而由「能控制宣判的時間」懷疑「能控制宣判的結果」。其中「宣判時間點」最神奇的就是屏東縣八位縣議員涉及議長選舉集體受賄案。
這起官司在地方上傳頌得沸沸揚揚,譽為「司法奇案」,原因有二:第一是賄選案的主角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早早就被法官判無罪定讞,行賄的主事者無罪,也就是沒有行賄的意圖,卻讓受賄的人有罪。這果然是「神邏輯」。不過,法官的見解也不是沒道理,或許,法官認定的是這八位議員「意圖使人當選」,而違反《選罷法》,相關分析請參閱後節。
第二是宣判的時間點,法官刻意選在候選人繳交保證金完成登記、抽籤決定號次、砸下重金成立競選總部,準備展開衝刺的關鍵時刻宣判,直接取消候選人的資格,這就不是單純宣判,而是意圖操控選舉。
如果法官能在登記前宣判,事情會變得相對單純,司法介入選舉的操弄不會如此赤裸裸,也可以讓這些涉案者的政黨、派系、家族提早應變,以免走到死胡同,變生肘腋,根本來不及應變,政黨不及補提名,派系與家族不及遞補,而讓同場競逐的其他候選人得利。
例如,屏東縣議員第一選區有三名婦女保障名額,卻只有五名女將參選,現在拔掉實力最堅強的連任者,四搶三,幾乎變成「保障名額」的同額競爭。
而且,影響不僅止於各別的議員,更直接牽扯到下屆議長選舉的盤勢,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司法審判,影響深遠。
《選罷法》最要命的一條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反過來從嚴解釋,「意圖使人當選」,是不是也違反《選罷法》?因為除了候選人「意圖使自己當選」為合理之外,其他人「意圖使人當選」,也同樣違反《選罷法》。例如,某些熱心人士擅自為候選人買票「意圖使人當選」,就違法;又如前面所言屏東議長賄選官司,議長沒有行賄事實,議員卻單方面「意圖使人當選議長」,結果是「當選人無罪」,「意圖者有罪」。因此,法官利用宣判時間點的操作,為某候選人排除最具威脅的特定對手「意圖使人當選」,是否也違反《選罷法》?【臺灣公論報 記者/王精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