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的兩岸關係及願景
姬朝遠/法學博士,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從這一時刻起,中國的國家制度形態進入了“一國兩制”時期。此後,新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建交公報中已經多次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香港問題、澳門問題不同,臺灣問題本來就是中國人自己的事情。兩岸問題的存在事實上就是“一國兩制”狀態。
中央政府關於臺灣問題的一系列聲明和與時俱進的政策跟進、兩岸關係的發展,為“一國兩制”不斷增添新的內容。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解決更是“一國兩制”制度形態在一個中國內展示除更大的靈活性和多樣性。
但是,從目前的實踐形態看,遇到了很大的麻煩,首先,台獨勢力在臺灣基本合法化,雖然民進黨和台聯黨在大選中有所進退,但臺灣仍處於獨立的民意危險中。香港的反對與對抗中央的勢力仍然存在。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整體質素並沒有獲得華人地區和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同。“一國兩制”三種形式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種和諧穩定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模式、地方治理模式,進而形成新的憲章確認,促成國家大一統的早日形成。
一、臺灣問題的產生及其對中華民族的意義
臺灣本是中國領土,甲午戰敗後割讓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盟國在協商解決日本問題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中,確認日本在中國竊占的土地戰後歸還。盟國的協議使得日本發佈《無條件投降書》時宣告,“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945年8月15日大日本帝國宣佈無條件投降後,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接管了被日本強佔半個多世紀的臺灣。1949年底,國共內戰中慘敗的國民黨政權退守臺灣,共產黨在大陸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1949年12月23日,美國國務院發表關於臺灣問題的指示,強調“臺灣從歷史和地理上看,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沒有特別的軍事重要性”。12月29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進一步指出,在防務上,美國並不真正那麼需要臺灣。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總統在有關聲明中闡明了對台政策:“美國對福摩薩(臺灣)或中國其他領土從無掠奪野心。現在美國無意在福摩薩(臺灣)獲得特別權力或建設軍事基地,美國也不擬用武裝力量干預現在的局勢,美國政府不會尋求卷人中國的內部衝突,同樣,美國政府將不會提供軍事援助或顧問給福摩薩(臺灣)的中國軍隊。” 1月12日,艾奇遜在全國新聞俱樂部關於美國對太平洋防線的談話中,將日本、沖繩、琉球群島與菲律賓劃人美國的太平洋防禦圈,絕口不提臺灣,有意把臺灣放到美國的亞洲防禦圈外,他甚至在地圖上劃一條弧線,明確地將臺灣與南朝鮮排除在美國的太平洋防線以外。[i]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美國認為,朝鮮戰爭的爆發是蘇聯共產主義在亞洲的新擴張,美國不立即作出有力反擊,保護其在亞洲的一個盟國,就會在亞洲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結果將會損害美國在西方世界的領袖地位,整個遏制共產主義的戰略就會破產。6月27日,杜魯門在白宮發表聲明,命令駐日美軍參加朝鮮作戰,支援南朝鮮;命令美國太平洋第七艦隊進人臺灣海峽,準備阻止並擊退對台的任何進攻。美國開始重視臺灣在遠東的軍事戰略地位, 正式將臺灣列人美國在太平洋地區安全的重要一環。[ii]7月31日,麥克亞瑟突然飛抵臺灣與蔣會談,商定在臺灣設立美國駐台軍事聯絡組,美台雙方陸海空軍歸麥克亞瑟統一指揮,“以共同防守臺灣”。
1954年12月2日,美國與臺灣蔣介石政權正式簽訂《共同防禦條約》,規定美國可以有“在臺灣、澎湖及其附近為其防衛所需而部署美國陸海空軍的權力”,對雙方“任意締約國之領土的武裝攻擊”,即應共同“採取行動,以對付共同危險”。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在1955年1月25、28日通過授權美國總統在臺灣海峽地區使用美國武裝部隊的緊急決議, 從而使美國政府向臺灣提供軍援、派駐部隊及在軍事上的直接卷人完全合法化。[iii]
1972年2月28日,中美正式發表謀求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即《中美上海公報》。該公報中,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兩國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即中美建交公報。中美兩國決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在公報中,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1982年8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就分步驟直到最後徹底解決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問題發表了聯合公報,即“八·一七公報”。雙方重申了上海公報和中美建交公報所確立的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
儘管與新中國建立了外交關係,但美國仍然嚴重影響到中華民族臺灣問題的自主解決。1979年1月1日, 美國在卡特總統任內正式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同時結束與臺灣國民黨政權的外交關係,隨後撤出所有殘留的美國駐台軍事人員及軍事設施,僅與臺灣保持非官方的商務、文化和其他民間關係。中美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後,美國國會卻通過了《與臺灣關係法》,並由卡特總統于1979年4月10日簽署生效。該法案規定美國政府可“向臺灣提供部分防禦性的武器”,“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和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iv]
美國的介入,深深地影響了兩岸關係的發展,以及中華民族實現國家統一的自主探索。臺灣問題深深地影響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遲遲不能統一的中華民族今天仍然受到以美國為首的國際反華勢力的挑撥和分裂。
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全體中華兒女共同願望,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必須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習近平強調,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堅決反對。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挫敗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圖謀。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二、“一國兩制”思維下的兩岸關係發展
1950年6月28日,中國政府對美國的介人表示了強烈抗議。毛澤東指出“全世界各國的事務應由各國人民自己來管”。周恩來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嚴正聲明,宣稱杜魯門27日的聲明和美國海軍的行動,乃是對中國領土的武裝侵略。臺灣屬於中國領土,不容任何外國勢力插手干涉。[v]國家最終統一問題上,中央政府很快實現了“解放臺灣”到“和平統一”的思維轉變,使“一國兩制”事實上存在,並成為中國的憲制特徵。
(一)中央對台的“一綱四目”政策
1963年,時任總理周恩來將對台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一綱”是指臺灣必須回到祖國的懷抱,這是原則問題,不容商量。“四目”是具體方案:第一,臺灣回歸後,除外交必須統一中央外,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悉委於”蔣介石;第二,臺灣所有軍政費用和經濟建設一切費用的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撥付;第三,臺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等到時機成熟後,尊重蔣介石的意見協商後再進行;第四,雙方互約不派特務,不做破壞雙方團結的事情。
(二)兩岸關係的“葉九條”
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宣告和平統一方針。第一次公開宣佈,在實現祖國統一時,“一定考慮現實情況”,“尊重臺灣現狀和臺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臺灣人民蒙受損失”。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就臺灣問題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進一步闡述了關於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後被稱為“葉九條”)。1.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可以對等談判;2.雙方在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達成協議;3.統一後的臺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4.臺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5.臺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6.臺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7.臺灣人民願回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來去自如、不受歧視;8.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到大陸投資,保證合法權益與利潤;9.歡迎臺灣各界人士與團體,提供統一的建議,共商國事。
(三)兩岸關係中的“一國兩制”提出
1982年1月11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談到祖國統一問題時說:“九條方針是以葉副主席的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首次提出。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為以“一國兩制”實現國家統一提供了憲法依據和保障。1984年5月,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從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發,鑒於歷史的經驗和臺灣的現實,我們提出了祖國統一之後可以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想”。
(四)臺灣問題“一國兩制”階段性成果
1.“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是指1992年11月大陸的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1987年底,長達30 多年的兩岸隔絕狀態被打破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隨之發展起來,同時也衍生出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臺灣不得不調整“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政策”,於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權的與大陸聯繫、協商的民間性仲介機構——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出面處理官方“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為便於與海基會接觸、商談,1991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推動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並授權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務性商談的基礎。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商談中,就海峽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大陸海協會的基本態度是,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
在香港商談中,大陸海協會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臺灣海基會也根據“國統會”的結論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台方雖然也同意兩岸公證書使用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雙方均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表達了謀求國家統一的願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兩會很難達成一致。在會談即將結束時,臺灣海基會代表又增提了3種表述方式,並拿出了他們的最後表述內容:“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還建議“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海協會代表表示這是此次商談時主要成果,等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報告後再正式答覆。
香港商談結束後不久,1992年11月16日,海協會正式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這次工作性商談中,貴會代表建議在相互諒解的前提下,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海協會”的函後並附上了海基會最後提供的表述方案。12月3日,海基會回函海協會,對達成共識未表示異議。
至此,兩岸關於“一個中國”原則表述問題的討論,在不討論“一個中國”政治內涵的前提下,形成了雙方相互接受的兩段具體表述內容為結果,這就是“九二共識”。
2.兩岸交流全面展開
(1)事務商談碩果累累。由於“兩會”達成了“九二共識”,奠定了政治基礎,“兩會”經過預備性磋商,終於達成在新加坡舉行“汪辜會談”,並於1993年在新加坡成功舉行了“汪辜會談”簽下了一系列兩岸交流與合作的協定。[vi]迄今為止,兩岸之間已經簽署了一系列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32項協議,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奠定了法治基礎。
(2)順利實現“三通”,兩岸往來日益密切。2008年12月15日兩岸空中海上直航、直接通郵正式啟動,兩岸實現了全面直接雙向“三通”。 通商方面,兩岸直航實現後,兩岸貨物實現了直接運輸,促進兩岸貿易迅速發展。2009年至2013年10月底,大陸新增批准台商投資專案12135個,實際使用台資金額111億美元。2009年6月底,大陸資本獲准到臺灣投資,兩岸的雙向投資得以實現。截止2013年底,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專案已達193項,實際投資金額10億多美元。通郵方面,兩岸函件、包裹、快遞、匯兌業務都運行順暢,穩步發展。
三、兩岸關係對“一國兩制”的新期待
眾所周知,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的歷程中,圍繞著《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制定,中央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與英國、葡萄牙共和國展開外交談判,另一方面在香港和澳門社會廣泛深入社會,集思廣益,走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之路,創制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中西合璧特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次在中國的土地上,將地方權力分別設立為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第一次提出了港人治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治理方針。香港、澳門相繼回歸以來的20餘年中,香港和澳門在新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下,實現了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新常態,初步驗證了“一國兩制”決策的正確性,以及兩部基本法的科學性。那麼,對於兩岸關係的未來,目前的“一國兩制”存在哪些期待?
(一)臺灣需要更長無統獨議題的社會發育過程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通過中國與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的建立外交關係公報的認可,這個事實已經上升到國籍法的狀態。目前,政治煽動、族群撕裂是臺灣社會面臨的重大發展隱患,這兩種行為深深地干擾著臺灣人民探索社會治理和經濟發展的有效路徑,甚至深深影響到臺灣同胞參與偉大祖國經濟建設,促進社會人文交流的歷史過程。民進黨蔡英文執政以來,臺灣最新的地方領導人選舉,綠營慘敗、藍營大勝,給慣於政治煽動、族群分裂的民進黨一個耳光,與此同時,臺灣近年來的經濟發展不景氣、民生保障退化,也是臺灣廣大社會蒙受著政治煽動、族群撕裂帶來的重大創傷。
臺灣沒有獨立的理由,臺灣只有一條道路,這就是實現兩岸的完全統一。臺灣民眾應當迅速看清楚台獨勢力的本質,儘快通過憲法和法律管道,禁止並根除台獨勢力的存在,拒絕各種政治煽動和族群撕裂行為,促進社會對臺灣前途的理性認識,以臺灣人民的智慧和努力,和平融入國家“一國兩制”制度形態中,實現並維持經濟社會發展中兩岸互相促進的新秩序。
(二)兩岸的“一國兩制”亟待規範確認
一個國家之下,臺灣政治制度與大陸政治制度的共存,構成當代中國國家政治制度的新景觀,但是,這僅僅是各種因素造成的客觀事實狀態。而且,這種事實狀態的生命力仍然很脆弱:一是受到外來勢力滲入和顛覆的可能性。國際反華勢力一直將臺灣作為重要的反華基地。二是島內台獨和分裂勢力,有可能鋌而走險,從而危機臺灣的和平發展道路。三是島內的經濟發展對區域市場、國際市場具有高度依賴性,隨著周邊地區的發展、全球化市場的發展,臺灣對外在市場的選擇空間愈來愈小,亟待在兩岸關係的發展中,在全中國大市場尋找發展機遇。沒有穩定的往來和融入制度保障,會使兩岸關係隨時因為臺灣政治生態的變化二遭受重創。臺灣民進黨執政時期,對兩岸關係的打壓,給臺灣社會經濟發展到來的困難,就是例證。
因此,需要兩岸的政治家以對中華民族未來擔綱的精神,在國家“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尊重歷史和現實,思考兩岸統一情勢下的國家憲制制度的發展。目前,除了兩岸一系列協議、中央關於兩岸關係的一系列談話外,還有針對台獨勢力的《反分裂國家法》。這些檔和法律的出臺,反映了中央政府的巨大努力。在臺灣方面,統一國家下的憲政秩序、臺灣憲政秩序,均需要有志之士展開深度的學術研究和社會試驗,以造福于民族的未來。
中央政府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政治背景下,以敏銳的政治眼光和寬廣的政治胸懷,出臺了中華民族憲政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信在新時代,更有勇氣和政治智慧,以民主契約的民主精神,傾聽臺灣2300多萬人民的心聲。只要從一個中國的立場出發,答案最終由兩岸人民確定。
(三)港澳“一國兩制”實踐應考慮臺灣社會的參與與認同
從汪辜會談以來的歷史軌跡和實踐經驗看,兩岸和平統一必定是一個民主契約的形成過程。每一次談判、每一份協定,既體現相互信任機制的建構,也意味著契約內容的日積月累。為此,必須採取有效的政策和法制手段,促進兩岸四地的社會、經濟、文化交流。例如,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為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學習、創業、就業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除了兩岸直接雙向交流外,港澳的“一國兩制”實踐對於兩岸關係的最終解決具有重大意義。但這個意義不僅僅體現在口頭上和觀眾角色意義上,而應該在港澳“一國兩制”實踐中,關注臺灣因素的參與。例如,公務人員的招考、有關高等教育的人力資源結構、以及社會文化經濟對外交流等方面,應該加強與臺灣經濟社會文化交流。
在港澳“一國兩制”實踐中,更多地主張理性的地方自治能力的提升,防止各種左傾思想氾濫。臺灣社會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選擇了不同于祖國大陸的地方治理道路,這是臺灣2300余萬同胞的歷史選擇,我們只能在兩岸關係發展中去體會和理性認知和思考。因為地方治理道路的多樣性構成中華民族治理智慧的必有內容,必須加以珍惜。同時,對台獨和分裂勢力保持足夠的警惕。
目前港澳的“一國兩制”實踐中,人們日益將治理成就與“中央政策紅利”密切相連,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對港澳地方治理能力的關注和社會競爭力的基本評價。這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可能會產生不太積極的作用,實現國家的最終統一有兩個目的在:一是國家因為最終的完全統一而實力增加,地方因為回歸祖國懷抱而使自治能力得到更大發揮。如果回歸祖國的地方治理,需要國家的政策紅利支撐,這對建構一個強大的祖國無疑是有害的,最少說意義不是很大。因此,解決兩岸關係,港澳的自主治理能力的提升迫在眉睫。
四、結語
從新中國以來中央對臺灣的一系列政策變遷看,中央對臺灣問題在基本立場不變的情況下,採取了最大的寬容姿態。目前兩岸關係中,需要借機臺灣新一輪民主選擇結果,推動對台獨和分裂勢力囂張氣焰的繼續打壓,提倡更為理性的兩岸“一國兩制”制度建構。與此同時,港澳的治理宜通過政策設計,注重臺灣因素的參與。在港澳的新一輪發展中,宜更進一步採取寬鬆的政策,讓港澳社會通過自治能力的提升,使“一國兩制”港澳實踐質素獲得更多的臺灣認同。對於中央政府而言,通過港澳的治理實踐,探討港澳臺一體執行的“一國兩制”統一法律文本,對於統一進程實踐、完全統一語境下的中國,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i喬兆紅:《朝鮮戰爭與中國的臺灣問題》,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9月第5期,第95頁。
ii喬兆紅:《朝鮮戰爭與中國的臺灣問題》,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9月第5期,第95頁至第97頁。
iii喬兆紅:《朝鮮戰爭與中國的臺灣問題》,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9月第5期,第100頁。
iv喬兆紅:《朝鮮戰爭與中國的臺灣問題》,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9月第5期,第100頁。
v喬兆紅:《朝鮮戰爭與中國的臺灣問題》,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9月第5期,第99頁。
vi王海峰:《“九二共識”達成的的前前後後》,載《檔案時空(史料版)》2005年第07期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