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顯龍
全球化時代,產生全球化的國際公共事務,既然國際公共事務可以“全球治理”,兩岸公共事務亦可施行“兩岸治理”。兩岸治理,即兩岸共治,不僅可促進台海和平,更會促成兩岸的大融合與統一。
1949年以後兩岸一直處於分離狀態,這期間兩岸由對峙到和平發展,經過20多年交往,使兩岸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兩岸的政治關係儘管因為法統與意識形態等分歧而沒有重大突破,但台海兩岸的交往越來越頻繁、深化,兩岸經濟、社會、文化關係越來越密切,進而導致兩岸走向融合和融合中產生眾多悠關兩岸民眾切身利益、兩岸官方不得不正視和解決的事務性問題。
新興市場國家的崛起對傳統世界權力中心的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國內因素對國際事務的影響逐步增加,促使全球治理模式從“次國家”到“超國家”,從主體方面看,參與全球政策制定的行為體不僅侷限於國家,而且包括全球、區域、國家、次國家甚至是個人層面;從領域方面看,全球治理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多個領域,以對話、協調為主要治理手段,以非傳統權威的制度性安排為治理基礎,以解決各類全球性議題為主要目的。
至於兩岸共同治理的途徑與方法,可借用全球治理的模式。兩岸可針對當前可以解決的共同事務,透過民間組織、半官方組織、企業、地方政府組織等介質,利用各種協議、備忘錄等形式,建構“兩岸共同治理”的機制與綜合體系。如成立能源、關稅、文化、科技、衛生、食品安全、刑事、國際事務、救難救災等合作委員會機構,並在這些合作委員會的基礎上,建立最高層級的“兩岸共同事務委員會”,兩岸展開更加廣泛、深層次的“共同治理”。
兩岸可以借歐盟的方式,尋求更高層級的合作,透過新授權的機構組建“憲法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授權,組成“聯邦中央委員會”,同時保留兩岸原有“中央政府”機構與職權,如此,國家統一目標自然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