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本來就有「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這是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關係條例的既有規範,但是在蔡英文的執政下,「中華民國」經常與「中華民國台灣」併稱之後再潛默地簡稱為「台灣」,「大陸地區」逐漸變成政治上的「境外」了;與此同時,美國現在還處於透過國內立法增強「與台灣關係」的階段,假若趨勢不變下,應該最終會先上升到實現採行「雙重承認」的對華政策?
目前,美國國會立法改善與台灣關係,美國的身影之突出、頻率是前所未有的,已經在事實上呈現一種「『準(前置)』雙重承認」的情狀,美台關係、兩岸關係驟然位移,只剩下中國大陸在兩岸關係上仍然堅持「九二共識」。「變」與「不變」之間,兩岸之前已然定型的「脫內戰化」格局後,也繼續朝向「脫九二共識化」的新方向傾斜,然而這一切不會是沒有政治成本的,代價是要台灣人自行承擔的,我們當然心知肚明;但是,問題是我們已經有共識要付出到什麼程度、什麼範圍?果真是身家性命財產一切的一切在所不惜嗎?如果是,失去和平的兩岸關係不是台灣之福,台灣會否反成「巴勒斯坦化」?
日前,以長沙台胞投資企業協會成員在湖南長某酒店舉辦餐會、安排住宿,並補助返台機票,另向當地政府部門請領補助,遭到台北地檢署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六條、「選罷法」第九十九條之「投票行賄罪」罪嫌起訴,並建請宣告褫奪公權,沒收補助。兩者的構成要件均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行求」、「期約」、「交付」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向有定見,限於篇幅,於此不論,然就報載可見,所謂的犯罪行為、結果均發生在「大陸地區」。
然檢調起訴的事實經過既然「行為地」與「結果地」都在「境外(大陸地區)」,如果是一個「獨派的法官」基於其「台獨政治正確」而論,「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域外」自應直接裁定駁回,不予受理,這樣在法律面就是真的實踐了臺灣法律上事實獨立的法理。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海盜罪」和新增的「加重詐欺罪」。顯然,本案以「投票行賄罪」起訴,就說明檢調仍依照一般司法實務認為「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域內」。
另外,台灣人在海外(「大陸地區」和「歐美地區」等全世界各地)的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講學表現自由、參政權之行使,是不可以隨意踐踏和因地區之不同而予以歧視待遇的;還有,這些在大陸地區生活就業的台灣人群體在當地與大陸各級政府機關的應對,我們的政府儘管視之為「政敵」,但是應該做他們的後盾,還是為難他們?
這個時機所揭露的偵辦進度,也與特定政治人物的去留在媒體效應上連結,「兩岸根本利益」跟民進黨的「黨派政治利益」並不一致,「兩岸根本利益」是維持穩定和平的兩岸關係,果真為了一個人的去留而把兩岸關係賠進去,這個代價實在太大了!一個負責任的政黨,不是一個可以忘情恣意地打一場政治上無限戰爭的政黨。其實,地方政治人物提前下台的風險本來就不低,在這個評估不變的情況下,許多事情,尤其是在五二○以前,何不就適可而止?這件事情不會僅只影響湖南的台商,甚至整個中國大陸的台商在中國大陸的與國家機關的互動關係之行為模式也會長期發生改變,卻不會只是一種可以想像的「寒蟬效應」而已。(蘇嘉宏博士/輔英科技大學保健營養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