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台辦、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等十一個部門聯合頒布「農林廿二條措施」,為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林業高品質發展和鄉村振興提供同等待遇,鼓勵支持台灣農林業者登陸發展,內容包括農林地使用、融資、開拓內銷市場等優惠方案,尤其針對從事一級產業的台籍工作者來說,這是個更加貼近生活且更加實惠的舉措。
細讀全部廿二條相關條文,羅列幾則對於台農赴陸深耕與投資較有關係的措施,並分享目前在陸台農的相關生活,希望可以讓更多台農找到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一條是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而進行的修訂,為了讓台農和台企得到較好的租賃環境,保障台人的永續經營和深耕發展,提供台人擁有優先續租之權利。
第四和七條是用來加大對台農的補助資金支持力道。農林業是看天吃飯的產業,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為避免台農因各類災害,導致投資血本無歸,這兩條措施主要著重政策的加大補貼和低息貸款,凡符合政府條列的農業形態,如:農業生產發展與流通者、農業綠色生產與農業資源保護利用者、農田建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和鄉村建設這等,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助與農業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在於幫助農民的工具機升級,並前後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政策措施,讓農民在購買農具機時沒有負擔。
第十三條在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第十八條是用以提供台灣鑽研城市規劃、都市建設、交通設計等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赴陸工作的保障,不另設任何資質要求,凡符合條件者,皆可申請。
第廿一和二十二條則是讓台灣一級產業從業者一同參與農林漁牧產品的標準定義工作,並擁有參與農會、標會等拓展大陸內銷市場的機會。
(記者/崔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