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處分釋憲成功、再審勝訴,黃偉哲市長僅願打折還錢?
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九號〉的聲請人,該號解釋之爭執標的為坐落在台南縣善化鎮東勢寮之「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也就是公共設施,土地移轉時台南市政府依據土地稅法舊法第39條對聲請人課徵了高額的土地增值稅,聲請人不服原課稅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之後,釋憲成功,一舉推翻土地稅法舊法第39條第二項之違憲法律,嗣經修法、訂定授權法規,提起再審之訴勝訴後,台南市政府財稅局迄今仍未退還溢徵之稅款,前述過程雖是輕描淡寫,但是其間已然長達九年。
現在的問題是,原先課徵廿多萬元,現在僅願意退還十七多萬元!
聲請人苦不堪言,「先被搶土地(未經徵收補償就被劃為公共設施)再被搶錢(強徵稅賦)」的同一條「道路」、其他類似狀況的善化和全台南鄉親也都怒氣在心,冷眼看著黃偉哲市長這一次要怎樣做?!
〈土地稅法〉第卅九條規定第三項(釋憲後新修正)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要件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是以需用土地人之證明並非僅限既已「開闢完成」者,尚包括其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在內者,均應依法開出證明。所以,「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地目為『道』)」者,不管是「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未開闢完成)」的,都是免稅的公共設施;現在,台南市政府財稅局新營分局承辦股卻有不同見解?!他們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台南市政府有無某一個單位願意給出「證明」與否來決定,高興開證明就免了,不高興開證明,即使是公共設施也要繼續給他用力課徵下去?
二、一再欺負都市計畫外農地被搶的草地人
目前正爭執中的這一件稅務案件之課稅標的土地為釋字第七七九號解釋文指稱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即原違憲、違法課稅處分課稅之「公共設施(稅基)」為「全筆土地(四七二平方公尺)」,核課稅額為新臺幣廿萬七二七元;現台南市政府財稅局新營分局承辦股稱,本件經釋憲、再審之訴勝訴之後,擬將核課稅額僅限於依據修憲後新修法律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需用土地人發出之「證明」部分,也就是工務局已經「開闢完成」道路之四二二平方公尺,退稅金額僅為新台幣十七萬餘元云云。但是,原既將該筆土地全部視為「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公共設施)」予以課稅,退稅時卻無視於當年課稅範圍及於全筆土地,也就是「開闢完成+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兩者,現今僅願在限縮「有證明的公共設施」基礎上,以「開闢完成」者(四二二平方公尺)的面積來打折還錢,至於「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也就是地目仍為「道」的剩餘交通用地(公共設施)則繼續「『殘』害」不以退還溢徵的稅款,也無視解釋文「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具有憲法層級的規範!
有沒有「開闢完成」是不可歸責於百姓的事由,只要是「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就要依憲、依法免稅,而不是任令台南市政府高不高興開證明來做出處分!
對人民極盡賦稅剝削之能事,試問該筆土地之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部分(五十平方公尺),若非「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當年為何對之課稅?前言不對後語,實係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一位資深土地代書說: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要不是「整體開發區」,用地機關應徵收取得的,都可以免增值稅。現在這一件是都市計畫外的,應徵收取得的全筆交通用地,釋字第七七九號釋憲意旨就是基於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做出的,怎麼可以如此欺負鄉下人呢?
三、對選民不利者機關算盡,對選民有利者視若無睹?
至於該筆其他殘餘之五十平方公尺,原既與四二二平方公尺均屬「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相同一筆土地之一部分,且經編定道路用地,仍為土地稅法第卅九條規定第三項規定之「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如今僅因工務局(需用土地人)發給的證明,侷限在「開闢完成」者,之前台南市政府片面未經徵收就開闢形同以國家暴力搶劫聲請人的土地、再自行以公權力編定為公路法上的公路,如今該筆土地既非農地,故無法取得農用證明;既不徵收,也不解編;釋憲成功、再審勝訴,卻又無視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證明不限於「開闢完成」者,尚包括其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在內;稅務承辦機關不依法自為裁量,口口聲聲,僅願為依據「證明」做出後階段之「機械處分」,猶如自甘為前階段證明開出後的行政機器人,然此事並非裁量空間已然限縮到零,該筆其他殘餘之五十平方公尺分明仍就是應予免稅的公共設施,對選民不利者機關算盡,對選民有利者視若無睹,工務局不開的證明,劃出此地為「道」的台南市政府就沒其他單位可以另行開出證明?要知道需用土地人在本件就是台南市政府這一家子,證明就是黃市長市府開得出來的,此又係違反「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矣!
黃偉哲市長市長應該是守護台南這一片土地與人民的父母官,像聲請人這樣的情況被政府搶劫的人,放眼台南大地,甚至整個在都市計劃外有農地的台灣人民比比皆是。聲請人打成釋憲,讓台南鄉親、台灣百姓免於未經徵收之土地被用做公共設施,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反抗土地被搶、再被搶錢之戕害稅賦人權的折磨、痛苦的義舉。這個對抗不義不公稅賦的過程,聲請人的努力天日昭昭可鑑,鄉親們和各地土地代書公會大家也都在看!我不相信您會很喜歡再重打一次救濟和釋憲?
四、當年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稅!
據悉,聲請人的主張很簡單:當年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稅!
何況這只是台南市政府財稅局新營分局主任和承辦股在市府內橫向聯繫工務局或其他相關單位依法給出證明的簡單事情。再說一遍,新修土地稅法的要件是,需用土地人開出之證明並非僅限既已「開闢完成」者,尚包括其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在內,更何況課稅基礎一開始就是本筆土地的全部面積,一開始就是通通被編定交通用地(公共設施),不管「開闢完成」或是其現況為「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者都是。想給就給,不給就要不到,究竟這個台南市政府可以「行政恣意」到甚麼地步?
黃偉哲市長請您務必要注意的是,此件稅務案件是個創例行為;如果免稅的範圍僅限於需用土地人也就是台南市政府自己限縮開出「證明」的地方,將來整個台南市所屬的「需用土地人(各單位局處)」若不願就全筆用作公共設施的土地開出「證明」,雖然「殘餘」土地仍屬「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的交通用地」,還是會再發生都市計畫外的公共設施無法免稅的「『殘』害」結果?
您到底有多愛課徵百姓無義務的苛捐雜稅?黃偉哲市長難道要讓大法官釋憲結果被您的團隊在無止盡的行政惡性輪迴中遭到廢棄?這不又是一個違憲、違法之舉嗎?!
(本文根據釋字第七七九號釋憲聲請人台南市善化區蘇姓農民臉書發文改寫)
(記者/蔡曜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