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濃的庒頭裝置藝術充滿濃濃的客家風(讀者柴拔群提供)
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並加重多項客語推廣規定,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地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超過三分之一則列為通行語之一,目前僅確定有高雄美濃客家人口超過九成,其他鄉鎮佔比仍待全面調查確認。
最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包括,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鄉鎮則列為主要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通行語辦法由客委會定之。
客委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廣納全國客家會議的意見,每四年擬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依據;客委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
條文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的學校,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的計畫;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與學位學程。
政府應在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措施;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學校、家庭與社區,發展客語生活化的學習環境。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發展。【臺灣公論報】 (記者/唐道恭)